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对价值重大而所有权人无力保护的革命旧址,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予以保护。鼓励非国有革命旧址所有权人将革命旧址捐赠给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受捐赠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