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价值重大而所有权人无力保护的革命旧址,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予以保护。

鼓励非国有革命旧址所有权人将革命旧址捐赠给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受捐赠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