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革命旧址应当根据分类情况划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属于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的革命旧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属于第四类的革命旧址,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革命旧址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提出革命旧址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革命旧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属于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的革命旧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属于第四类革命旧址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