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革命旧址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文化、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生态环境、退役军人事务和党史研究机构编制革命旧址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革命旧址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编制革命旧址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经过专家委员会会议论证,并征求革命旧址所有权人、使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