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与保护规划第二十条有效对纳入保护名录的革命旧址,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革命旧址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内容应当包括革命旧址名称、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保护管理责任人等。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