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与保护规划第十九条有效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建立革命旧址档案和信息管理数据库,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革命旧址档案应当包括革命旧址名称、历史由来、形成时间、使用情况、陈列物品、保存现状、损毁原因、地址、面积、类别、产权归属、环境状况等内容。革命旧址档案应当同时交本级档案部门保存。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