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革命旧址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革命旧址,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革命旧址,应当按照相应程序进行申报和认定。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