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新发现的革命旧址线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及时对其保护价值、类别等进行评估论证,符合认定为革命旧址条件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列入革命旧址保护名录。

对符合申报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条件的革命旧址,应当及时申报为相应类别的保护单位。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