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与保护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在工程建设、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革命旧址或者疑似革命旧址的,应当立即停止活动,保护现场,报告当地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