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与保护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及党史研究机构组织开展革命旧址专项调查和研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革命旧址线索。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