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革命旧址的保护工作。对在革命旧址的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