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条件。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