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处理。

严禁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