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要求协助建立居住出租房屋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并落实专人负责;

(二)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登记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