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