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要求协助建立居住出租房屋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并落实专人负责;
(二)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登记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