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属地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二)对居住出租房屋以及出租人、承租人等信息进行动态核查,实时掌握本辖区内居住出租房屋以及出租人、承租人等基础数据;

(三)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

(四)督促消除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

(五)对违反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应急演练及宣传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