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域的、城乡共用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的建设。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者转运站的建设。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庄内垃圾房、垃圾桶(箱)等收集点的设置与管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