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域的、城乡共用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的建设。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者转运站的建设。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庄内垃圾房、垃圾桶(箱)等收集点的设置与管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