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城乡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不得在以下区域选址:(一)水源附近;(二)居民小区、村庄上风口;(三)影响城乡整体环境形象的地点;(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山洪灾害易发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