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城乡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与需求相适应,方便投放、收集和运输,不得影响市容村貌、妨碍道路交通。城乡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合理设置垃圾分类容器,按照垃圾分类要求,标明易识标记。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