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风貌。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避让或者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审批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避让或者保护方案保护古树名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