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避让或者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审批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避让或者保护方案保护古树名木。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