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禁止移植古树名木。除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移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对重点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应科学制订移植保护方案实行移植异地保护,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