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已经发掘遗址的房址、墓葬、壕沟等遗迹;
(三)未发掘遗址本体;
(四)遗址采集和出土的玉器、石器、陶器等文物;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查海文化遗迹。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并根据查海文化遗址保护需要,对遗址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