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鼓励、支持下列行为:(一) 国家工作人员正心修身、履职尽责、勤政务实、廉洁奉公;(二) 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三) 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依法生产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