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鼓励、支持下列行为:(一)传承中华孝道文化,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二)夫妻平等相待,勤劳节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三)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五)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