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鼓励、支持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

(二)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参加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