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第五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对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的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反馈。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