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对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的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