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擅自修改或者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职责的;

(四)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