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体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列入保护名录对象的保护状况、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