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章 规划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二条有效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报请审批:(一)所依据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二)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三)因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修改规划的;(四)经监测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其他因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等需要确需修改规划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