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组织编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一)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国家重大战略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国务院批准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经监测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六)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