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报请审批:

(一)所依据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三)因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修改规划的;

(四)经监测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其他因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等需要确需修改规划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