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应急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