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