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用户档案和台账,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管道燃气用户变更用户名称、用气量、燃气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办理变更、停用手续。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