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