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依法设立的城市新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