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依法设立的城市新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