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物联网技术发展,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城乡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和应用感知系统,实现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