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第十五条有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体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位置、空间布局等内容作出安排。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做好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多功能智能杆塔、汇聚机房布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