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空间集聚、规模发展、技术先进、节能降耗的要求,加强高等级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和传统数据中心整合改造,推动云计算、边缘计算等多元计算协同发展,构建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