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五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二)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生产条件和服务项目的;(三)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四)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