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五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对承包的耕地、林木、果树等农业生产项目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进行掠夺式经营或者撂荒弃管的;(二)对承包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不按规定维修保养,造成机具损坏的;(三)不按规定交纳税金和承包金,不执行承包收益分配办法的;(四)私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五)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