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二)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生产条件和服务项目的;

(三)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