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二十五条有效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承包标的流转的,原承包方不放弃承包权,应当和发包方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采取转让、互换方式进行承包标的流转的,原承包方放弃承包经营权,应当办理转让、互换过户手续。转让的,由受让方和发包方履行原承包合同;互换的,由换后承包方和发包方履行原承包合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