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对承包的耕地、林木、果树等农业生产项目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进行掠夺式经营或者撂荒弃管的;

(二)对承包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不按规定维修保养,造成机具损坏的;

(三)不按规定交纳税金和承包金,不执行承包收益分配办法的;

(四)私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

(五)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