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二条有效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法定继承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有经营能力本人不愿继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重新发包的,发包方对原承包方投入的预期收益应当予以补偿,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