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法定继承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有经营能力本人不愿继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

重新发包的,发包方对原承包方投入的预期收益应当予以补偿,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