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有效承包期限,应当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调动承包者的积极性,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确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方在承包期间,信守合同、履行义务、依法经营的,合同期满后,享有接续承包的优先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