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条已废止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